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 )粤0112民初6251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运输交易市场(锦邦)吉运货运部、王立成欠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粤0112民初6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运输交易市场(锦邦)吉运货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6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03-09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65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二、被告王立成对被告广州市运输交易市场(锦邦)吉运货运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7元,由被告广州市运输交易市场(锦邦)吉运货运部、王立成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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